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845號
TCDV,111,司繼,184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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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周陳美雲

陳燕銘

陳燕麟

陳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周陳美雲陳燕銘陳燕麟陳帥鳴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正本,如人在大陸地區應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
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及授權書暨被授權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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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