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159號
聲 請 人 林蔚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丹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相對人姓名為何?(查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姓名
空白)
㈡確認狀載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金額為何?
㈢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欄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