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038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建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附證物本票影本簽發之金 額為30萬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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