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907號
聲 請 人 陳永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羅澤宗、王啟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1張。
㈡確認相對人王啟榮姓名究為王「啟」榮或王「啓」榮?並
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