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906號
聲 請 人 陳宜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四張。
㈢四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
㈣陳報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鋐泰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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