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811號
TCDV,111,司票,4811,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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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11號
聲 請 人 陳仕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
09年8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342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
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及請求事項金額為「新臺幣2億4338萬44
48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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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