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737號
TCDV,111,司票,4737,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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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37號
聲 請 人 曾重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至寶即郭華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票號CH443569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原
本票影本發票日被指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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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