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737號聲 請 人 曾重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至寶即郭華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本票票號CH443569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原 本票影本發票日被指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