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00號
聲 請 人 優派特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芸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 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二、確認證物名稱:「本票 正本貳張」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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