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541號
TCDV,111,司票,4541,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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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541號
聲 請 人 孔繁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美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
更正。(正確是否應為「百分之6」)
㈡確認附表所載票號CH392527至CH392531、CH392533、CH39
2534之到期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票載所示到期
日均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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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