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453號
TCDV,111,司票,4453,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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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453號
聲 請 人 何太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丁湘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丁湘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票金額20萬元之提示日為「108年7月17日」是否有
?(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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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