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453號聲 請 人 何太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丁湘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出相對人丁湘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票金額20萬元之提示日為「108年7月17日」是否有 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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