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439號
TCDV,111,司票,4439,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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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439號
聲 請 人 林森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鍵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狀尾有聲請人林森林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查聲請人姓
名與具狀人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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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