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439號聲 請 人 林森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鍵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狀尾有聲請人林森林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查聲請人姓 名與具狀人姓名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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