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22號
TCDV,111,司拍,22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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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楊雅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鳳娥

劉峻麟

劉福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9年1月16日。⑵民國109年1月17     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物提供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等。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9年1月13日。⑵民國13     9年1月14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抵押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 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 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呂鳳娥劉峻麟,債務額 比例:全部。⑵劉峻麟、劉福鑒,債務額比例:全 部。
  (十三)流抵約定:於債權已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 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相對人三人於民國109年1月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此 有借款契約書與本票為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14日 ,聲請人則於109年1月15日匯款100萬元,再於109年1月20 日交付現金200萬元予相對人劉峻麟,有相關匯款單據可資 證明。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相對人所有之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與本票、聲請人匯款之相關單據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54 258.00 全部(呂鳳娥) 2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55 262.00 全部(呂鳳娥) 3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80 245.00 全部(呂鳳娥) 4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81 292.00 全部(呂鳳娥) 5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82 344.00 全部(呂鳳娥) 6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83 212.00 全部(呂鳳娥) 7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84 212.00 全部(呂鳳娥) 8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85 197.00 全部(呂鳳娥) 9 臺中市 豐原區 下南坑 703-86 193.00 全部(呂鳳娥)  臺中市 新社區 大南段 番社嶺 247 3,095.00 全部(劉福鑒持分7分之3,劉峻麟持分7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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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