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28號
TCDV,111,司家聲,28,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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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方子珵
送達代收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李信正
方國榮
方美珍
李琴


李世龍

李秀美
李美珠
李美華
黃蕭市
黃伙明
黃建利

陳志毓
陳冠文
陳冠霖
黃惠珠
黃許未
黃信隆
黃常鑫
黃三郎

黃朝平
李郁芙
黃翠娟
李美英
李宜潔
李韋霆
李冠鋐
兼 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香
相 對 人 張瑞芳
張坤
張秀珍
張秀枝

張鈺靜即張辰湘

張秀雯
張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 家繼訴字第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比例負擔。 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 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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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