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553號
TCDV,111,司催,553,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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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江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土地銀行南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100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日期為何?(本件聲請為本行支票,按
常情帳戶扣款日通常為發票日)如有發票日,請提出詳載發
票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
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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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