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欣陽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貞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
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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