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嵩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與該公司登記不符)如有錯誤,請盡
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
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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