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葉果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果盛於108年9月9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95,875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
幣1,37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5月24日起,以本
金新臺幣95,87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
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111年5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
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
一覽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486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5875元 葉果盛 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