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817號
TCDV,111,司促,24817,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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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簡修群張簡茂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張簡茂林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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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