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602號
TCDV,111,司促,24602,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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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怡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
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怡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如附證
一),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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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