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林國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蘭媖傑即趙建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查報趙建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有繼
承人未拋棄繼承,均應一同列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