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温益陞
崔妍
一、債務人温益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伍仟零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七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温益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崔妍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