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308號
TCDV,111,司促,24308,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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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08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名稱究為「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或「
財團法人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
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郭維倫在校學生個人檔案。
㈢確認債務人為甲○○一人是否有誤?(債務人應為郭維倫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㈣若郭維倫為未成年人,應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
郭維倫」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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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