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啟良
債 務 人 江伊莉律師即高爾成即高世榮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高爾成即高世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
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