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翁瑞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佩妤、徐大順、OOO即林怡君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林怡君之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繼承人姓名、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皆請勿
省略)、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