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46號
債 權 人 鋁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倡灃金屬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為「劉秋顯即倡灃金屬企業社」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退票理由單上所載之
統一編號「00000000」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
,其商業名稱為利豐建材企業社,負責人為謝振輝,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其中僅地址相符,商號名
稱及負責人均已變更,查明「倡灃金屬企業社」是否仍然
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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