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917號
TCDV,111,司促,23917,202208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1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黃騰緯即黃志雄


曾鈺萍



一、㈠債務人黃騰緯即黃志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
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騰緯即黃志雄曾鈺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