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俐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俐錞於民國88年11月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54361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2053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
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54361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
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39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361元 林俐錞 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