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新
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
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張秀如前於民國106
年0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60,000元整,
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81,093元,
及自民國111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7
計算之利息(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1.06+7.81),暨自民國111
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
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張秀如前於民國109年03月2
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209元,及自民國1
11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7計算之利息
(定儲利率指數利率1.07+8.93),暨自民國111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
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兩份、
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38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093元 張秀如 自民國111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87 002 新臺幣 100209元 張秀如 自民國111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093元 張秀如 自民國111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002 新臺幣 100209元 張秀如 自民國111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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