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9號
債 權 人 王勛巍
楊維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
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核准設立
,但已命令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提出債權人二人各自請求金額130萬元及234萬2500元之計
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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