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743號
TCDV,111,司促,23743,202208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3號
債 權 人 邱家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岱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岱毅借款新臺幣5,000元、新臺幣3000元之相
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
收據影本。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林岱毅之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
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
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6月22日」是否有誤?(因
與4筆借款日期民國107年6月23日、民國107年11月2日及
民國109年8月16日皆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