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
債 權 人 林志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
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債務人蔡政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