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
債 權 人 振成農藥行
法定代理人 劉鎮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勝利即金本田農業資材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金本田農業資材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
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