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4號
債 權 人 莊舜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
11年3月25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420號函准廢止,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㈢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㈣確認聲請狀尾謹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
㈤提出具有莊舜雯及陳立偉簽章完整協議書影本,並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或陳立偉。
㈥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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