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76號
TCDV,111,司促,2327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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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76號
債 權 人 鉅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亮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鼎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
年8月15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㈢釋明發票買受人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債務人林鼎
煜不符之原因理由。
㈣債務人林鼎煜(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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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