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28號
TCDV,111,司促,23228,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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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8號
債 權 人 陳子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芊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
本。
㈡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8月5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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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