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被 告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根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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