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12號
TCDV,111,司促,23212,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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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趙建國究為「債權人」或「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賴柏文究為「債務人」或「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0元」是否有誤?(因與
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新臺幣67,200元」不相符)
㈣提出對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
附立契約人為賴柏文,與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不相符)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7,200元之計算式。
㈥提出債務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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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