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0號
債 權 人 黃色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月東、張吳玉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張吳玉鳳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
票人為張月東)。
㈢提出支票票號JAC0000000清晰支票「彩色」「影本」(因
原支票影本發票日被印章蓋住不清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89年5月5日」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㈥提出債務人「張月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