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09號
TCDV,111,司促,23209,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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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09號
債 權 人 豪門星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查吳林月之繼承人、吳瑞文即吳
林月之繼承人、吳益成吳林月之繼承人、吳典錡吳林月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名稱是否有誤?請提出與管理委員
會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債務人4人)。(若所提
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
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
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80,136元之計算式。
㈣被繼承人「吳林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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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