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
債 權 人 柯靜如
債 務 人 王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元,及其中①新
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②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④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