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137號
TCDV,111,司促,23137,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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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3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詠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漢浜謝陳松碧枝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漢浜謝陳松碧枝繼承人聲請發支付 命令,查債務人謝漢浜謝陳松碧枝繼承人設籍於彰化縣溪 州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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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