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炫銘於106年4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1年6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52,855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592元整、消費款43,232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16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63
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49,400元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
: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