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8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凱翔即馬蓁婕之限定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建閎即馬蓁婕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睿憲即馬蓁婕之限定繼承人
王銚庸即馬蓁婕之限定繼承人
王品宇即馬蓁婕之限定繼承人
黃凱松即馬蓁婕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蓁婕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蓁婕之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