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698號債 權 人 杜永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嘉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匯款至債務人銀行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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