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0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送達代收人 新光保全台中分公司 陳厚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枝輝即久鳴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鍾枝輝即久鳴工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狀附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所示
,立約人久鳴工業社負責人林詩婷不相符),並提出久鳴
工業社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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