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259號
TCDV,111,司促,22259,202208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志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聲請狀事實理由中之記載與狀附證據資料不相符之原
因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中記載債務人簽立分期付款申
請暨約定書,約定分期總金額為新台幣「52,398元」及每
期給付聲請人「2,911元」,狀附機車分期付款契約書中
記載機車分期總金額93,168元及每期應繳金額5,176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