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983號
TCDV,111,司促,21983,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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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983號
債 權 人 郭文彬
代 理 人 郭欣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鐵捲門遙控器2,000元之收據影本。
㈡陳報違約金27萬元之計算式,及違約金27萬元得據以請求
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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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