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976號
債 權 人 范珍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俊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匯款收
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
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系爭本票票號WG
0000000已於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612號裁定准許並確定
可供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