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泰州
陳建佑
林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泰州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建佑、
林秀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385,67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
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
26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二七五,本案轉列
催收款項日為111年07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二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陳泰州自111年02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62,0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
陳建佑、林秀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18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010元 陳泰州、陳建佑、林秀珍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7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2 新臺幣62010元 陳泰州、陳建佑、林秀珍 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010元 陳泰州、陳建佑、林秀珍 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