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857號
TCDV,111,司促,21857,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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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
債 權 人 施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劭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2月1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09年1月10日之翌
日即109年1月11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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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